国家鼓励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政策

(1) 国务院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凡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在上述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且当年出口产值达企业总产值 70%以上的,再可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10%。
(4)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 对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商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6) 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外商在广西投资举办的企业,按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分别享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按区域划分
(1) 在广西举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企业享受“免二年减半三年”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在沿海港口开放城市(北海市、南宁市、防城港市港口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梧州市及苍梧县、玉林市、钦州市、防城港市防城区、合浦县)内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加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在北海市、南宁市、防城港市港口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在桂林、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在南宁市、梧州市、玉林市、钦州市、防城港市、苍梧县、合浦县的城市市区、县城关区以及重点工业卫星镇设立的生产性、科研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市(县)所辖农村设立的农、林、牧、养殖及其加工工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设在南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 在凭祥市、东兴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1) 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50%以上,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
(2) 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
(3) 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四十九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
注:沿海开放城市包括:南宁市(不含邕宁、武鸣县)、北海市(不含合浦县、防城港市港口区;
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梧州市、苍梧县、玉林市、钦州市(不含浦北、灵山县)、合浦县、防城港市防城区;
边境开放市镇包括:凭祥市、东兴市;
高新技术开发区包括:桂林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
四十九个山区县包括:环江县、罗城县、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县、都安县、大化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县、西林县、隆安县、天等县、龙州县、三江县、融水县、金秀县、忻城县、龙胜县、百色市、田阳县、河池市、宜州市、凭祥市、宁明县、崇左县、扶绥县、大新县、上林县、武宣县、象州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县、融安县、蒙山县、昭平县、富川县、防城区、上思县。
(4) 兴办农、林、牧、渔的企业;
(5) 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
(6) 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1)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即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5)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磨料、燃料(除汽车用油外)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优惠政策

1、 减免税优惠
(1) 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在广西举办的企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 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四十八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兴办农、林、牧、渔企业;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 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减免税期满后, 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2) 减免房产税
按企业自有房产帐面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1.2%,租金收入税率12%,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申请报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房产税。
(3) 减免车船使用牌照税
乘人客车每年税额分别为140元和160元,载重汽车每吨每年40元。机动船舶由海关征收吨税,免缴车船使用牌照税。
2、 财税返还优惠
(1)外商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 边境开放市镇、南宁市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全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规定全额缴纳所得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返还30-50%。
在上述地区范围内兴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全部返还。
(2)兴建中外合资经营的港口码头项目, 合营期限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全部返还;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祷?0-50%。
(3)外商在其他地方举办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纳税后归还银行贷款有困难的, 分别经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由当地财政适当返还。
(4)外商在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办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从第三年开始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其中第三年至第十年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全部返还。
(5)外商在广西兴办的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和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 边境开放市镇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报经所在地、市或沿海经济开放区及边境开放县、 市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 其他优惠
(1)尊重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对外商在广西投资开发土地办实业,根据不同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出让地价可给予10-30%的优惠, 最低不低于当地基准地价; 还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由各地、市、县自定。
(3)对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降低10-20%征收。
(4)对使用国产原材料、元器件,产品以外销为主及年出口实绩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贫困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出口实绩200万美元以上),优先安排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 并协助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出口配额招标。
(5)对在中国境内已设立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投资者, 鼓励和支持其在我区设立投资公司和综合性开发公司。
(6)对技术先进型和进口替代型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除国家严格限制以外,外汇自行平衡, 可以扩大内销比例。
(7)扩大地、市、县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在国际市场有销路,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自治区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需配额、许可证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各地市可自行审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沿海 经济开放区的县(市)和凭祥市、东兴镇均可自行审批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他各县(市)和自治区辖市的城区、 郊区可自行审批投资总额599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委托各地市审批,但要报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报外经贸部备案。在上述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各地市代发批准证书;自治区工商局委托各地市工商局代办发营业执照的初审和登记注册手续。
(8)对引进外资有功人员,包括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归侨、侨属、侨眷以及其他各界人士,不论职业和职务高低均给予奖励。

税收优惠政策

l、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委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8、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lO、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12、我区公路建设用地,属国道、省道占用耕地的,以及经自治区批准修建二级公路等级以上的公路用地,比照铁道、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13、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各,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引荐外商投资及利用外资奖励办法

奖金支付办法:由引荐人持引资协议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报, 经合作的中外双方认可签字,待项目竣工或投产后,由有关部门验资, 按验资后确认的外商实际投入的金额,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财政或者受益单位发给引荐人奖金。如项目的中方企业一次性支付奖金有困难 ,可先发放应付奖金的50%,其余50%待项目投产后两年内付清。引荐外商投资资金分期到位的,每期奖金支付办法参照上述办法,按实际到 位数计算执行。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
对引荐外商投资获奖的人员,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冒领他人奖金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
获奖人员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鼓励投资的产业
1、国家鼓励中西部地区(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松香深加工。
(5) 水产品养殖和加工。
(6) 蔗糖生产的综合利用。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水电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9) 铟、锌有色金属矿的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氟化盐、氯化盐、聚合磷酸盐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11)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2) 中药村、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13)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2、柳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
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柳州市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为: 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生物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四大产业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 包括建立高科技研发中心;以汽车及关键零配件工业、有色金属工业、通用机械工业等三大 产业为重点的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以旅游服务设施、景观建设和旅游资源综合开发为重点 的旅游产业;以交通、通讯、市政、供水、供电等城市公用事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以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旧城成片改造和新城区建设为重点的房地产开发;以农田水利设施、优 质高效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为重点的城郊型农业;以垃圾和污水处理、林业和荒山荒滩为重 点的生态环境建设;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

 
   
  主办单位: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电话:0772-2827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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